学校章程
长沙市明德中学前身为明德学堂,由中国近代著名教育家胡元倓先生创办于1903年,是湖南省最早的新式学堂。抗战期间学校几经易地,抗战结束后迁回长沙。1953年改为长沙市第三中学,1984年恢复明德校名。
明德中学创办至今,英才辈出,素有“辛亥革命策源地”、“院士摇篮”、“泰安球王”称号和“北有南开,南有明德”、“湖湘气韵,半出明德”等美誉,为湖南省首批省属重点中学和省示范性高级中学。
学校秉承“坚苦真诚”的校训和“磨血育人”的精神,以“明德树人”为办学核心,坚持“为孩子的终身发展与幸福奠基”的办学理念,注重培育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着力实现“明明德、忧天下、知格物、显人文、铸思想、扬个性”的人才培养目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长沙市明德中学(简称“明德”),英文表述为Changsha Mingde High School。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位于长沙市天心区书香路,邮政编码为410009,官方网址为http://www.mdzx.net。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单位为长沙市教育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法律顾问制度。
学校举办者拥有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学校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依法监督学校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权力;同时需履行提供办学资源、保障稳定的经费投入、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治理学校周边环境、为学校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的义务。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合格公民。
第六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根本制度。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权: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起草学校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五)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六)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七)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八)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教职工专业发展水平;
(九)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十)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二)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现任校级领导组成,负责制定并审议学校重大事项。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审定。校长办公会在制定并审议学校重大事项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由校长做出决定。
学校定期举行行政会,行政会隶属校长办公会。
学校设置若干名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后勤等具体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明德中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学校党委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党委会是党委履行职责的基本组织形式,由现任党委委员组成。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审定。学校党委会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作为党内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依法履行纪律监督职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违反党的章程和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廉洁从政,廉洁执教,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校务公开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教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是全体在校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学生会成员由学生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在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明德中学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组织和引导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坚持学术治校,促进科学发展。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党政领导下的学术事项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议事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公道正派、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学术思想活跃并拥有参与学术议事热情和能力的教师担任,每届任期四年。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均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决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科研及教学成果评价标准;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和办法;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争议处理规则;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及合作规划;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参与审议的事项。
(二)评定评审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申报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职称聘任人选,推荐各级政府部门人才选拔培训计划人选;对外推荐各类科研项目;其他需要考核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三)评议咨询学校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的制定;中外合作办学等对外重大项目合作的开展;其他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学校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保障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议和决策权。学校维护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学术权威,尊重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相关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审、咨询结论和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必要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接受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贯彻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构建分层递进式学校德育目标、内容体系。学校建立党委主导、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家长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课程管理体制。学校确保国家课程开齐开足。学校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根据地方特色和学校实际,大力开发、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学校开设国际教育课程,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教学常规,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长负责落实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根据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备课组长在教研组长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班级(团支部)为基本建设单位,完善班团组织建设,形成明确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注重学生在班团管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开发学生潜能,不断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水平。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办好校园文明节、科技读书节、社团文化节、体育节、艺术节等主题节会,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加强健康安全教育,降低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和提高学生卫生保健习惯和意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发展指导机构,开展心理辅导及学生未来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实施高中阶段的素质教育,根据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招收适龄青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活动,按照相关规定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综合素质测评制度和表彰奖惩制度。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依法实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育职员聘任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
(七)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绩效和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职务评聘、实施奖惩等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四十三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财务制度等管理和使用各项经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四十七条 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与场所的管理与使用制度,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九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资产变更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优化校园环境,建设和谐、文明、平安校园。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依据相关制度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办好家长学校,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城市发展。学校与社区联动,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的学习者和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五十八条 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好教育基金会。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徽为圆环形,主图形为民国教育总长范源濂题字“明德”与“乐诚堂”标志性老建筑形象,外环为民国书法家、明德校董谭延闿所题校训“坚苦真诚”与明德中学创立时间“1903”及英文校名组成,整体采用黄栌色。图标下方中文校名为原中国书协主席沈鹏先生所题“明德中学”。
第六十条 学校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为学校校徽图案。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训为“坚苦真诚”。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明德中学校歌》。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暨校友返校日为3月最后一周的周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章程是学校依法治校的基本准则,学校应以章程为依据,修改完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征求党委会意见、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签发,报长沙市教育局核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长沙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向社会公布后实行。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长办公会、学校行政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成员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党委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签发,报长沙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